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除有同項但書情形者外,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另同條第2項亦規定,公職人
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俾利外界監
督,杜絕不當利益輸送之可能,合先敘明。
二、為增益各機關人員對於本法第14條相關規定之認識,請利用適當時機,運用旨揭資料向機關同仁或投標廠商進行宣導,並積極建請機關採購、交易單位或補助業務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
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亦請檢視應確實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俾踐行事後公開義務。
人氣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