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係本市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自111年3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下稱加班餘數併計)一案。
一、依說明三規規定,有關試辦原則及方式重點摘述如下:
(一)公務人員、聘僱人員、教師(含代理教師):事先核准加班,並有刷卡或簽到退紀錄。「同一月份」之加班餘數得合
併計算,再以「小時」為單位,合併後未滿1小時,不再計算,又加班之補償以「補休」為主,另教師課務自理下
並以補休為主。
(二)勞動基準法人員:勞工出勤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止,補休時數計算,參照前開規定,惟未滿1小時之加
班餘數應依勞基法規定核發加班費,由各校相關業務費支應。
(三)例如:3月份加班申請單(每日15:50-17:50),3/1於16時刷退(計算「10分」)、3/2於16時40分刷退(計算「50分」),
加班餘數可合併計算為1小時(=10分+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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