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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訂定「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04年11月18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2045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自105年1月1日起,辦理旨揭支給表規定之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擬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應檢附活動計畫或作業規定草案,由各一級機關或區公所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人事處進行審查,並經市長核可後,始得發給。
三、至104年各機關學校辦理跨主管機關或區域性競賽活動,如有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必要,且已編列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者,仍得依原規劃辦理相關獎勵。
四、檢附旨揭支給表及行政院原函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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